矿产资源规划审查(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意见)

  • 发布时间: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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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规划

在“十四五”规划期间,我们将努力将大中型矿山在全区矿产中的比例提升至90%,并确保所有在产矿山符合“绿色矿山”的建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指导,我们必须在新发展阶段上立足,贯彻新发展理念,并构建新的发展格局。

能源矿产: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炭、煤层气、铀。 金属矿产:铁、铬、铜、铝、金、镍、钨、锡、钼、锑、钴、锂、稀土、锆。 非金属矿产:磷、钾盐、晶质石墨、萤石。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总体规划是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核心,专项规划是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包括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通知要求各地和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划内容进行执行,以期在“十二五”期间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节约。这份规划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矿产资源管理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旨在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同时,确保资源的长期供应。

明确提出,“十四五”期间全区矿产大中型矿山比例将提高到90%,生产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第三条战略导向“十四五”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