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矿产资源法的补充和细化,旨在规范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保护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利用,加强监管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具体解释和细化,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开采矿山需要什么手续
矿山开采需要使用土地,因此企业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这包括土地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等程序,确保企业合法使用土地。其他相关手续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企业可能还需要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如爆破作业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
矿山开采需要的证件有:矿山采矿许可证、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煤炭生产许可证、矿山开采的营业执照、矿山矿长资格证以及矿山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
《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开采设计方案及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报告。
法律分析:矿山开采需要获得采矿权限,并办理相关的证件,需要以下几种手续:矿山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正本、副本);环保证。
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矿产资源勘查
江苏省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有着严格的规范。根据《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十二条强调,所有在江苏省内从事矿产勘查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或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对于不具备资格的探矿权申请人,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相关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林业发展、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土保持、矿山安全和军事设施、风景名胜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地质环境保护,防治地质灾害。第二章 矿产资源规划第七条 矿产资源规划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矿产资源法第三章着重于矿产资源的勘查过程和管理。首先,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第二十三条规定区域地质调查的实施和报告验收,这些资料将供相关部门使用作为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章着重于矿产资源的勘查管理,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首先,第二十三条规定区域地质调查需遵循国家统一规划,其完成后的报告和图件需经过国家规定的验收程序,供相关部门使用,确保数据的权威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