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矿产资源开发中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
能源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核心是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收益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合理分配。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包含资源税费制度、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在内的能源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体系。一是提高资源相关收益的地方分成比例。
在现行矿产资源矿权制度下,矿产资源开发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关系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中央政府,它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矿业管理者和矿业投资者。
矿业管理制度对利益调配的规定。矿产勘查和开发,既涉及矿产资源、土地使用的问题,又会给当地造成一系列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影响,加上澳大利亚特殊的国情,西澳大利亚有近8万的土著居民,11%的西澳大利亚作为原始土著土地保留,所以,矿产资源使用权的运作,会同当地政府群众发生复杂的利害关系。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的利益关系分析
1、上述分析表明,在现行矿产矿权制度下,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多元的,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既是一致的,又是矛盾的。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中央企业与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与资源地居民之间的利益之争,实际上暴露的就是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的矛盾。
2、国家通过设立矿权制度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得以实现,然而这种所有权实现形式,忽视了地方政府和矿产资源赋存地居民的资源收益利益,在客观上导致了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分配不均衡。
3、在一定程度上,新疆的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是建立在以牺牲生态为代价的基础上,成为导致新疆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重要原因。
4、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央、自治区政府和企业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格局基本上呈“两头大,中间小”的格局,即企业和中央政府在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拿走的较多,而地方政府分得的收益太少且所占收益分配比率逐年递减。
5、二是处理好各级政府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能源矿产资源的收益要向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府倾斜。通过收入的再分配,实现政府调控社会经济的公平目标。留给地方的资金要用于能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和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充分考虑地方和群众的利益,在配套产业、劳动用工、社会服务业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6、能源矿产(主要指石油、天然气、煤,下同)是新疆最主要的矿产资源,在全国和自治区国民经济中都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截至2005 年底,已发现的能源矿产有8 种:石油、天然气、煤、油页岩、天然沥青、铀、泥炭、煤层气。其中上表并开发利用的有6种:石油、天然气、煤、油页岩、天然沥青、铀。
政府卖地的钱怎么分配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法律分析:地方土地出让金,由税务部门征收,纳入国库监管。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3、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上海土拍收入各级政府这么分配:上海土地拍卖的收入主要由市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其中一部分用于补充市级财政收入,另一部分用于支持城市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例如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文化、环保等。
4、这个县一级如果进行土地出让,也就是楼主说的卖地,收入是分成两块,一块是上交上级财政(不是简单的市里),还有一块是本级财政(也就是楼主说的县里)。
5、农村经济集体处理土地取得收益的,由全体村民或者村委会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怎样分配,村民取得款项后,由自己决定如何分配。
6、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农民集体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矿产资源资产的收益分配和对生态环境的补偿
矿产资源净价值的补偿,是通过对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至于劳动的收益和资金的收益,都是社会收益分配的问题,不是产业内部要解决的。
在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中,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矿产资源收益主要来自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矿业权价款。其中资源税属于地方税,近海石油资源税归中央政府,其他资源税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
补偿主体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为受偿主体提供补偿资金和援助,用于当地生态环境的治理和恢复。国家应从政策、项目和资金等方面向资源所在地适当倾斜。
重点解决好能源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生存利益与发展利益的矛盾冲突,协调和平衡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的各方利益关系,形成“污染者付费,使用者补偿,保护者得到补偿,受损者得到救济,受影响区域得到发展”的局面。
能源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核心是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收益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合理分配。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包含资源税费制度、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在内的能源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体系。一是提高资源相关收益的地方分成比例。
矿产资源纯收益分配中的问题
1、资源收益的不到位部分,必然为资本收益越位部分所占有,这就是纯收益分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其后果极其严重。这种占用是在潜移默化中发生的。前面已经提到,矿业权的价值是通过资本投入、由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创造的;矿产资源的价值(净价值)是大自然赋予的,由于其稀缺性、有用性及垄断而形成了价值。
2、矿产资源开发收益权的分配矛盾。产权的核心是收益权,矿产资源开发收益权的分配,从根本上是由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制度(也就是矿权制度)决定的。
3、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收入分配 矿业生产主要有3个生产要素,即:广义的土地,主要是矿产资源;广义的资本,主要是资金;广义的劳动,包括技术、劳动和管理等。这3个要素通过投入产出的运作,使本是纯粹自然资源的矿产资源变成社会可以利用的矿产品,并取得相应的收入。这个收入在分配中3个要素分别拿回自己的份额,如图1-4所示。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的收入分配
这里所说矿产资源勘查中的收入分配,是指采用探采分离模式的、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企业的收入分配。它是以矿业权为最终产品。其收入分配如图1-5所示。 图1-5 勘查资本构成 在这里土地生产要素主要表现为找矿空间,也就是勘查区块。
矿产资源的纯收益分配,是指矿产资源从纯粹自然资源到矿产品销售收入,在支付给劳动报酬、资金利息之后所得的收益,在矿产资源所有者和资本出资者之间如何分配。因为其他相关的分配在矿产品产出以前已经解决了,即初次分配已经完成。这里讨论的收益分配,主要是如何处理两种收益的关系,即资源收益和资本收益的关系。
采矿权价款收入自2006年9月1日起,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价款收入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政府所有,省、市、县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石油、天然气、煤炭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为1%,中外合作开采的石油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公式为: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问题研究 矿产资源补偿费率按照不同矿种具体规定,从0.5%到4%不等,平均费率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