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息条例(内蒙古公共信息资源交易中心)

  • 发布时间:2025-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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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诚信社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和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管理,实现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的归集、协同、共享和应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辖区内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14] 2008年5月,征信中心正式在上海举行了挂牌仪式,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2013年3月15日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明确了征信系统是由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定位。

内蒙古政务服务大厅

内蒙古政务服务大厅致力于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的集中办理、统一管理和信息共享,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为群众提供包括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便民服务等在内的多项政务服务。在这里,群众可以享受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办结的便利,避免了多头跑、重复提交材料的繁琐。

呼市政务服务大厅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根据查询百度地图显示:呼市政务服务大厅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2:00,13:30-17:00。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中心按照“集中审批职能、集中审批事项、集中审批人员”的要求于2009年2月18日正式启动。

内蒙古政务服务大厅现在上班了。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截止于2022年12月24日,内蒙古政务服务大厅,从12月5号开始,业务办理窗口已经全部恢复,工作时间内各类业务都可以办理,自助服务区也恢复开放,可通过自助服务设备办理各类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2007修订)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档案收集、管理、利用活动中,应当遵守本条例。

2、第一条:根据国家《档案法》和相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条例,强化档案管理,确保其价值。第二条:自治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档案活动中的行为需遵守条例,除非有特殊规定。

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1999年3月25日通过,2007年9月29日修订),第四十条规定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相同的行政处分措施。第四十一条则规定了对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以及对责任人的处罚。

4、《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5、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规范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管理,实现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的归集、协同、共享和应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自治区可以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和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建立自治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第七条 自治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行业组织以及其他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不得从事其他的信用信息服务活动。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活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近年来我国推行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整合原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等多个代码,实现“一码多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18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组成,包括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

5、法律依据不同:组织机构代码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和《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颁发。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是在三证合五证合一政策下形成的新制度,其法律依据与此不同。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基本信息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是内蒙古自治区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领域的重要法律依据。该条例针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管理、设备设施的使用、信息采集和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提高社会公共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各类犯罪、事故的发生。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 规定了应立卷归档材料的移交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占有或拒绝归档。- 涉及重大活动或企业变动时,档案机构需及时报告并归档重要文件。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综合档案馆应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提供便利的利用条件。

属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进行规范整理,并定期移交档案机构集中管理,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第十九条 涉及行政区划变动、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批准,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档案保护、重点档案抢救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同时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提供。

第一条 为了完好保存和有效利用苏木、乡镇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苏木、乡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的文件。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